返回上一级
搜索

出口收汇系统正式运行

时间:2018-07-31 15:25:38 来源: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宣布出口收汇系统正式运营。全国外汇局将统一使用带条形码的核销单。一起来回顾下当时的报道吧。

2001年8月1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

从8月1日起,各地外汇局将一律发放带条形码的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并通过系统将核销单电子底账上网登记。出口单位一律凭新版核销单出口报关。

出口收汇系统介绍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深受企业用户的喜爱。

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网友评论

上一篇:老兵贺光辉离世 告诫年轻人不要忘记历史

下一篇:核动力潜艇正式装备海军

相关推荐

图文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