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的讲,加拿大的独立其实算不上是“独立建国”,倒像是“独立建邦”。在英国的殖民地体系内,所谓的独立建国是指完全脱离了宗主国,建立了完全属于自己的主权国家。而,“独立建邦”,则可以理解为在原宗主国内部,建立可以行使主权的政府。这类似于传统的王权政治观念,即国王的下面,还有很多邦国,而邦国的诸侯,拥有很多自主权。
事实上,英国在1689年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后,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就已经变成了宗主国与邦国的关系(特指建立了议会的殖民地,并不包括没有议会的殖民地)。在此之前,殖民地可以看作是英王的下属,而随着英王权力遭到了限制,殖民地的议会,就成为了真正掌握实权的机构。按照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殖民地议会取得了合法的权力,那么所谓的殖民地,其实也可以看作事实上的邦国,具有了部分主权。
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的独立,当时的美国,就可以看作是“独立建国”。因为英国承认美国独立的方式,是主动放弃了殖民地的宗主权。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可以看作是英国放弃了殖民地的主权。因此,美国的独立,其实是从英国内部进行了分裂,而不是建立了所谓的“邦国”。假如美国是一个合法的“邦国”,那么美国的建国,就需要得到英王的旨意。
众所周知,美国的法统,是来源于《独立宣言》,并不是英王的圣旨。美国的建立,自始至终都是美国人自发的行为,与英王没有半分钱关系。美国成为了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也摆脱了宗主国的控制。这就意味着,美国的建国,其实是去掉了两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英国的一部分”,第二重身份是英王的臣民。
反观加拿大,虽然建立了主权政府,但加拿大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议会的授予。然而,加拿大的议会主权,则来自于英国的承认。假如当年的加拿大,选择走美国路线,通过爆发革命,建立共和政府,则加拿大也将与英国彻底割裂,英国也不可能对其存在象征性的权力。
加拿大只是去掉了第一重身份,即加拿大原本是英国的一部分,后来英王授予加拿大组建主权政府,成为正式的“邦国”。第二重身份,加拿大并没有摆脱,它始终将英国视为宗主国,将英王视为国家元首。假如追溯加拿大联邦的法统,则英国议会于1931年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则可被看作加拿大联邦的法统来源。
有人说,加拿大联邦的法统,一方面是来源于加拿大人民,另一方面是来源于《威斯敏斯特法案》。然而,如果没有《威斯敏斯特法案》,加拿大就只能走美国路线,通过战争方式取得真正的独立。但是,加拿大人选择了和平路线,这也是得到了英国的认可,而《威斯敏斯特法案》,承认大英帝国境内的自治领是主权国家,这相当于是英国赋予了加拿大主权国家的地位。即使按照传统的王权政治观念,就类似于国王在其领地内分封了一个邦国。换言之,英王是在其领地内封了一个主权国家,但不是一个诸侯。
这就可以理解,为何加拿大联邦的元首是英国女王,因为加拿大联邦,始终在英国的殖民体系之内。这个殖民体系,在《威斯敏斯特法案》法案通过后,换了个名号,叫作“英联邦”。但是,在“二战”之后,随着民族解放浪潮的兴起,广义上的英国殖民体系,即大英帝国,宣告瓦解。
新成立的国家,他们的法统来源,就只是来自于人民,这又与美国的建国方式很相似。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是第一个在英国殖民体系内自主产生法统的国家,这也给其它英国的殖民地产生了示范效应,即只需要得到殖民地人民的认可,就可以脱离英国,并不需要得到国王的承认。这也意味着,在“二战”之后的民族解放浪潮中,所谓的“臣民”思想,早就被人给抛弃。
加拿大联邦,依然认可这个臣民关系,这就需要有英国女王的代表。因此,加拿大总督,就成了英国女王的官方代表,她继续代表着宗主国,以宗主国的名义,去“统治”加拿大人民。然而,这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因为英国女王早就成为了象征,而女王任命的总督,又怎么可能拥有实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