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隋文帝杨坚,大家都知道,他可是实现南北统一的皇帝,对于统一中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这个隋文帝为了实现南北朝统一,采取了哪些措施呢?不管是政治,军事还是经济上面,都完成了全面的改革,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隋文帝杨坚如何实现南北统一的
自从南北朝末期,中国境内北周、突厥和南陈三个政权并存。杨坚宏才大略,夺取政权后,即下决心,要励精图治,统一中国。
但因隋朝初建,又屡遭突厥的袭扰,隋文帝便制定了先巩固内部,充实国力,南下灭陈,然后北击突厥,统一天下的战略方针。后因突厥举兵南下袭扰的规模越来越大,隋文帝被迫改变先前的“取南和北"战略,并制定“先北后南"计划。为了实现这一战略计划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政治上
1、加强中央行政机构的领导,设立三省六部。
杨坚废除不合时宜的北周六官(天、地、春、秋、冬、夏)制,北周的官僚体制基本上是效仿原来西周时期的《周官》即《周礼》的形式,很原始、极混乱。六官制,称谓复杂,职掌不明,办事效率低下。杨坚恢复了汉魏时期的体制,基本上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杨坚在中央设立三师、三公、五省。三师、三公只是一种荣誉虚衔。掌握政权的是五省,即内侍省、秘书省、门下省、内史省和尚书省。内侍省、秘书省在国家政务中不起重要作用。内侍省是宫廷的宦官机构,管理宫中事务。秘书省掌管书籍历法,事务较少。起作用的是其他三省,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都是最高政务机构。内史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这就是后来被唐朝继承的三省制。
2、改地方州、郡、县三级为郡县二级,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冗员,节省了开支。
隋初,杨坚在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后,又对地方机构进行了改革。南北朝以来,由于郡县设置过繁,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北齐、北周制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开皇三年,杨坚从河南道行台兵尚书杨尚希的建议,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3、制定《开皇律》,废除了一些酷刑、峻法。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 。在杨坚掌握北周政权时就曾经进行过改革,亲手删定《刑书要制》,但不太彻底。隋朝建立后,开皇元年(581年),杨坚下令命高熲等人参考魏晋旧律,制订《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杨坚又命苏威、牛弘修改新律,删除苛酷条文。《开皇律》将原来的宫刑(破坏生殖器)、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残酷刑法予以废除。规定一概不用灭族刑。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保留了律令五百条。刑罚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基本上完成了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历程,这就是封建五刑制。《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死刑复奏制度是从开皇十五年(595年)形成定制的,杨坚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三奏”才能处决死刑。《隋书 刑法志》:“(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决。”杨坚还下诏:“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复治。” 《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杨坚修订的法律唐朝都基本上继承了
4、不断派遣使者去南陈,表面上表示友好,实则探听虚实,使之松懈、麻痹。
二、经济上
颁布均田和租调,把荒芜的土地拨给农民耕种,减轻赋税徭役,兴修水利,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储粮备战。
三、军事上
改进北周以来的府兵制,集中兵权,加强军队训练,加固长城,训练水军。
2、统一之后产生的影响
影响是形成“开皇之治”。
开皇之治,是指隋朝建立后,隋文帝杨坚在北周的基础上,开创的政治稳固、社会安定、百姓富足、文化繁荣的盛世局面。
隋朝开皇时期,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安定。隋文帝杨坚成功地统一了历经数百年分裂的中国,结束了西魏宇文泰的鲜卑化政策,将被改成鲜卑姓的汉人大臣以及府兵将士,恢复汉姓。另外,隋朝在选官上,废除九品中正制,设立分科考试制度选拔官员;在官僚制度上,采用五省六曹制,后改称五省六部制,被唐朝所仿效。隋文帝建立了一整套规模庞大、组织完备的官僚机构,并且励精图治,崇尚节俭,发展生产,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一系列改革,对削弱地方豪强势力,加强中央集权,起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全国安宁,编户大增,仓储丰实,南北民众得以休息,社会呈现空前繁荣景象,史学家称之为“开皇之治”。
开皇(581年2月—600年12月),隋朝政权隋文帝杨坚的年号,历时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