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清朝,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了,这是我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大一统王朝,也是唯一一个享国接近300年的少数民族大一统政权。在满清王朝当中,所制定的一些规则多半都是为了方便自己,对待汉人或多或少带着别样的情绪。在他们的思想中旗人要比汉人高出一截。
一、确保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清官制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副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制度,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民族的人出任或补授。凡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汉官缺却允许满官补任。
二、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犯罪受到法律的特殊优待,成为清律的特色。法律规定:旗人犯罪有“以枷号代刑”的特权,流、徒刑之罪,旗人可免予发配、劳役和坐牢;次死一等的充军,旗人可仅以带重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旗人的特殊规定,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现审处审理。满人在地方涉讼,虽可以由州县审理,但州县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将证据和审判意见转送满人审判机关处理。满人如需监禁,也不入普通监所。贵族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监所。
三、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清入关之初,曾放任满洲贵族及八旗兵丁圈占汉人土地作为私产。为防止旗地旗产散失,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仅乾隆时期就三次定例禁止典买旗地,并对有无典买旗地之事进行清查。在清查中自首者,由官府给价回赎;隐匿不首者,一旦查出,业主售主均照隐匿官田律治罪,失察长官也严加议处。对于旗人房产也是如此。嘉庆十九年(1814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自1991年10月辛亥革命从武昌起义,清朝的统治渐渐瓦解。清政府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了临时宪法:《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作为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显然并不可能挽回败局。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1911年11月中旬,孙中山在伦敦与英国记者谈话解释为什么一定要推翻清朝统治时,历数清王朝统治的各项“虐政”:
(一)满洲人的统治是为其本族的私利,而不是为了全体国民。
(二)他们反对我们在智力方面和物质方面的进步。
(三)他们把我们作为被统治民族对待,否认我们各种平等的权利和特权。
(四)他们侵犯我们不可让予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五)他们纵容和鼓励贪污行贿。
(六)他们压制言论自由。
(七)他们未经我们的同意,不公平地向我们征收重税。
(八)他们实行最野蛮的酷刑。
(九)他们不经法律而剥夺我们的各种权利。
(十)他们不能履行职责,以保障其辖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
在这篇谈话的最后,他说:“我已做成了我的工作,启蒙和进步的浪潮业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中国,由于它的人民性格勤劳和驯良,是全世界最适宜建立共和政体的国家。在短期间内,它将跻身于世界上文明和爱好自由国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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