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官员,也是要领工资的,朝廷自然要给每一位官员发放属于他的那一份工钱,但是明朝时期的官员工资,却是历朝历代里面最低的,究其原因还是朱元璋制定下来的规矩,他看惯了元朝贪官鱼肉百姓,所以对贪官深恶痛绝,降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即便是降低了工资,百姓的负担却不见减轻,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明明是一个好政策,可为什么受苦的永远都是百姓?
明朝官员的薪俸低微在中国历史上非常著名。明朝在职官员按照其品级领取国家俸禄,俸禄以米若干石计算,从正一品的1044石到从九品的60石,规矩明确,等级森严。这些标准与此前的王朝相比其实并不差,而且朝廷对官员使用仆人、炭和出差上还稍有津贴,但是明朝官员的实际收入却很低,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支付方式。
虽然明朝官员俸禄名义上以米来计算,但是在洪武朝开始实行用大明宝钞和大米按一定比例来分发。大明宝钞因为钞法混乱不断贬值,在洪武末年有的已经贬值到原来的六分之一。洪武朝之后,官员薪俸中的大米比率不断降低。其他部分用钞票(其实际价值已经降到零)、丝、棉、银等物来付给,以至于《明史》承认“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羊毛出在羊身上,官员们薪俸如此之少,就只能通过盘剥百姓来获利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征收“火耗”。中国古代在征收税款时往往以各种理由多加征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耗羡”。汉代征收谷物输运时,可能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所以官府征粮时往往多征一部分。
明代的“耗羡”中,“火耗”最为主要。官府在征收到的散碎白银需要入炉熔铸,铸成统一的库银以便计算和存储,在这个熔铸的过程中难免有损耗,这个损耗就只能分摊在百姓身上,于是原本征收的税款就要再加重几分。
火耗在清朝初年曾被明确禁止,比如顺治元年朝廷就曾发布命令,官吏征收钱粮,私加火耗者以贪赃论处。但是薄俸制度导致外任官员实在入不敷出,火耗制度也就屡禁不止,逐渐从禁止变为默认而加以限制,又从默认和限制转变为明确规定数额而充公。
康熙二十八年,闽浙总督上奏时说实话“若断绝外官火耗,则外任实不能度日”。康熙皇帝后来也就承认了这一现实,在谕旨中也说“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还表示“加一火耗,似尚可宽容”。
康熙皇帝晚年为政宽仁,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到了雍正时期,雍正皇帝执政严苛,朝廷政策为之一变。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朝廷正式实行了“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就是公开承认以往的火耗制度,统一征收,存留藩库,在官员的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以“高薪养廉”的方式抑制官员贪腐。
有专家统计过,“养廉银”的总额往往是薪俸的数十倍,薄俸制度也就在实际上宣告破产。养廉银制度增加了外官的俸给,有利于减轻贪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然而在皇权专制和官僚体系下,官员上下其手,贪污腐败无法根治。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官员薪俸低微,最终受害的还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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