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国际法,意在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多样性。1992年6月1日,该公约在联合国环境署发起的谈判委员会上正式通过,93年开始生效。保护地球生物是每个国家都应该尽责的事情。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期间产生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法,从而为世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保护工作以及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南。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陆地、水域、海洋中所有的生物(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拥有的遗传基因和它们所构成的生态系统之间的丰富性、多样化、变异性和复杂性的总称。生物物种多样性实际包括了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基因多样性3个层次。生物物种多样性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被认为是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最重要因素。
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食品、燃料、药物、工农业原材料等大部分都来源于生物资源,特别是由其野生种驯化培育而生的家畜家禽、水果以及其它经济植物。环境学家认为,地球上至少有7.5万种植物可供人类食用,而现在利用的仅3.5万种。人类进一步利用植物,有助于解决世界粮食问题。人类与疾病作斗争,也需要生物物种多样性。
《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酝酿和产生是对科学家在十多年前对全球物种危机状况发出警告的积极反应。科学家指出,主要是在人口增长及其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全球物种减少的速度已加速至自然界优胜劣汰速度的2.5万倍。据估计,到2050年,地球上现有物种的一半将不复存在。
《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部分是3项政治原则:1.在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同时,各国在开发并利用资源方面享有主权;2.相对富裕的国家在帮助相对贫穷的邻国遵循公约方面负有义务,应该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3.物种资源丰富但经济状况不佳的国家可以分享以其生物资源为原料的制成品产生的利润。
全世界签署《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总共已达167个,但在各国政府签署这项国际条约之后,还必须经过30个以上国家的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1993年,批准这一公约的国家已达36个,从而已使其成为国际法。
作为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各签约国将制定在国界范围内保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生长栖息环境的战略,制定并实施对濒危物种施行保护的法律,扩大生物物种的自然保护区,努力恢复已遭到损害的动植物种群,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和维护生物资源必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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