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签订《清室优待条列》。根据规定,清帝退位了。作为回报,清朝的皇帝头衔并没有被废除,中华民国仍然以君主的礼遇相待。民国政府每年拨出一笔钱给清朝皇室。条例还规定,清帝要搬到紫禁城外,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实施,清帝仍然住在紫禁城里。
就这样,中国有了一个非常特别的地方,那就是故宫。在这个小小的空间里,溥仪依旧是大清的皇帝,那些宫中一起的遗老遗少们照常进宫请安。清朝旧臣仍以君臣之礼相见,太监宫女继续任职。总而言之,紫禁城成为了大清国的缩影。
那么,回到主题,溥仪现在还有权力处决太监,宫女或大臣的权利吗?
从民国时期的法律上讲已经是没有的了。因为优待条例明确规定王室对共和国的公权、私权与全民平等。也就是说,接受了这一规定的溥仪,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民国公民,尽管他还有国君的名号。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怎么能剥夺另一个普通公民的生命呢?
然而,特殊的情况是,太监和宫女一直依赖王室。此时,大清江山虽已沦为小小紫禁城,但溥仪仍是皇帝。如果他想处死某个太监或宫女,——不是一个名正言顺的处决,而是借助某些错误为借口进行折磨开打,最终导致死亡。虽然违法,但估计没人会追究他的责任。
至于他把某个大臣处死,即使他是因为疏忽而被折磨致死,如果大臣的家属在民国法院起诉,溥仪也会被牵连进去。然而,考虑到他的特殊地位,溥仪可能会被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