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贪腐现象也一度非常严重,而且根本没有办法有效治理。和珅就是清朝最出名的大贪官,乾隆皇帝明明知道和珅贪腐,却没有将他治罪,而且和珅的官场之路可以说是一帆风顺,还当过领侍卫内大臣正一品的官职。为何像和珅这样的贪官没办法治理呢?和珅虽然贪,但他的确也是有解决民事的本领,所以乾隆皇帝还离不开他,那朝中其他的贪官为什么也能继续贪下去呢?这就和当时清朝的一个政策有关了。
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对贪污官员的打击力度来看,明太祖朱元璋绝对是最狠的,甚至,对贪污官员采取“剥皮抽筋”、“贴加官”、“弹琵琶”等极刑。而且,在位期间杀了十五万贪官,但是,效果微乎其微,贪官们仍前赴后继的进行贪污,反而是越杀越多。
可以说,封建朝代贪官辈出,但是,不同于明朝初期对贪官“见一个杀一个”的铁腕政策,满清曾给了不少贪官重新做人的机会,甚至,让他们重返官场继续仕途。
据统计,在满清统治中国的二百余年中,涉及到高官(一、二品)的贪腐案总共发生过一百零八起,其中,一百五十七名贪官被朝廷判刑,这里面有六十八人因情况严重被立时处斩,被判死缓的也有四十七人,有四十二人免于死罪。
满清在执行严格的问责制度的同时,也在侧面执行着“开复”政策。简而言之,开复的意思就是让被贬的官员重返官场。从这一点来看,那些被朝廷处罚的官员如果有幸得到开复,那么,他的政治生涯就会复活。
有了这项政策,犯了案子受到处罚的官员绞尽脑汁的请求朝廷开复。
好笑的是,那些获罪的官员有时会采取向皇帝塞钱的方式谋求开复。乾隆时期这种情况发生率最高,犯了案子的官员会准备一笔巨款,大部分被送去内务府成为皇帝的“小金库”,小部分则搞些公共事业做做样子。
有资料记载,乾隆秉政时期,有位大臣李质颖曾在写奏章时说:“自己在担任巡抚期间失职,没能站出来参奏某个已被处罚的大臣,自罚十万两白银;自己在粤海关任职时上报了错误信息自罚两万两白银等。”李质颖细数了自己的多条罪状,自罚白银近二十六万两。
他请求乾隆允许自己以分期的方式偿还,乾隆准许李质颖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银两赎罪,并且,还保留了李质颖的官位。按照当时公开的官员工资来看,李质颖自然无法承受数额如此巨大的罚款,后来,李质颖从哪种渠道筹得罚金,如今想来十分微妙。
除了这种偷偷摸摸向皇帝塞钱免责的做法外,被贬的官员还能通过一种向公众公开的方式恢复官位,也就是“捐复”。有部《清代捐纳制度》就考证捐复政策,但凡被降职的官员,可通过捐献银两的方式恢复顶戴,有些捐献数额巨大的官员,甚至,能够借此机会爬得更高。
这个制度始于顺治朝,完备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冗滥于咸丰、同治两朝,终于宣统一朝。《清史稿·选举志七》中就曾说道:“﹝康熙﹞三十五年,帝念降革留任人员,因公处分,辄停陞转,诏许捐复。”《官场现形记》第三回中也有说:“然后,拿银子捐复原官。”
在康熙时期的捐复行为在官场上为人所不齿,进行捐复的官员难免会在同僚中抬不起头来,到了乾隆以后,捐复演变为一种制度,在官场上变成常态。并且,对于那些不想花钱免责的官员,还有另一种方式能够让其官复原职,那就是“攀关系”。
康熙年间,工部尚书王鸿绪在修建京城河道工程期间,错误的动用了工程款,最终,被追究责任革去官职,但仍在任上继续完成河道工程。待到京城河道竣工,王鸿绪居然莫名其妙的官复原职,理由竟然是王鸿绪治理河道有功,十分荒唐。
这件事让人摸不着头脑,但是,如果我们琢磨一下王鸿绪跟皇帝的关系这事就十分简单了。康熙下江南期间,曾下榻于王鸿绪府中,还亲笔题字赐王鸿绪牌匾、扇子、对联。除此之外,王鸿绪还时常与康熙保持私下交流,两人之间探讨的话题十分隐私。
仅从这两点我们就能知道君臣的关系匪浅,王鸿绪最终能得到赦免也是理所应当的了。
君王御下之术讲究软硬兼施,从这个角度来看,允许获罪官员重获官场“第二春”是十分正常的。皇帝对涉案官员“打一巴掌塞个甜枣”,官员付出后定会对皇帝感恩戴德,皇帝也能借此捞一笔,如此,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从治国角度讲,饮鸩止渴,后患无穷。倘若,所有未获死罪的官员能够凭借金钱人脉轻易复出,他们今后的行为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国法也会变得形同虚设。
总之,满清时期的官员复出行为,夹杂着十分浓厚的人治因素,大部分时间都处于私下交易,并没有什么严格的规章流程,也没有法制部门的监管。满清官员大可以在这一秘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施展手脚,靠着各种手段贪污敛财。
一旦这种肮脏的行为超出界限,被检举揭发或立案调查甚至锒铛入狱,只要罪名够不上死刑,那么,涉案官员完全可以靠着与皇帝的私交、隐秘的塞钱或公开捐复来官复原职。由此看来,满清官员贪腐的“风险成本”低得可怕。
可以说,相比于他们压榨的这些民脂民膏,捐复那笔银两简直就是毛毛雨。康乾盛世尚且如此,其他时期的满清官场漏洞更多。
一个能让贪官大行其权大肆贪腐还能免责的朝代,走向衰落也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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